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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悲情的老闆投訴,前一天晚才被員工以line告知「不幹了」,隔天就不見人影,一早也沒去開店門,讓他措手不及。某電子大廠無預警裁員,選擇在周五下午下班前,告知十餘名員工,下午6時以後所有公司證件都失效,下周一起不必再到公司上班,瞬間失業的員工完全傻眼。

現代工作很少是鐵飯碗,轉換工作成常態,但是無論是雇主想要勞工走人,還是勞工想換工作,都出現不少「走鐘」錯誤示範。事實上,勞基法對都雇主辭退員工,或是員工離職,都有相關規定,雇主與勞工都得小心,以免踩地雷。

對勞工而言,如果是自行離職,不能像上述案例,前一天告知。勞基法規定,勞工自請辭職,根據不同年資,有不同時間預告期。若屬不定期契約,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年資,必須在十天前預告;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20天前預告;工作三年以上者,必須30天前預告。如果是定期契約超過三年者,屆滿三年後,勞工可以終止契約,但必須在30天前預告。

相較勞工自請辭職,只要注意預告規定,雇主資遣員工的規定則嚴格許多,必須符合「二要二不」原則。

「二要」部分,雇主不能像員工一樣,隨時走人。雇主若要資遣勞工,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五個情形之一,包括一、歇業或轉讓;二、虧損或業務緊縮;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五、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

第二要,雇主資遣勞工除了要給資遣費,還有預告工資,預告期與上述勞工離職預告期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勞工離職若未預告,勞基法並無罰鍰,但雇主資遣員工若未按勞基法預告期預告,則一定要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否則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

若以上述電子大廠案例而言,公司無預警突襲辭退員工,員工隔天就不用來上班,此時公司除了給付資遣費,還要根據每個員工不同年資給付預告期工資,否則員工可檢舉,公司會受罰。

「二不」的第一不,雇主不能因為勞工沒預告離職,扣薪作為違約或損害賠償費用。勞動部表示,工資是勞工提供勞務應得的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即使員工未依法預告雇主終止契約,若事業單位有損害時,可依民法向員工求償,不能扣薪。例如上述案例因員工隔天沒開店門,導致老闆有營業損失,老闆只能提告,該給的工資一毛都不能少。

第二個不則是,雇主不能要求勞工要辦好交接、離職手續等後,才發給工資。如果勞工因沒有做好交接或辦離職手續,歸還證件等,雇主也是只能以損害為由提告,不能做為扣薪理由。(2019/4/8 聯合晚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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