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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全球化影響下,跨國企業林立,依法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勞動部特將原編印之「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及參考範本)」翻譯英文版,提供跨國事業單位利用。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謝倩蒨說明,近年受全球化影響、跨國企業林立,有許多在台灣設立的外商公司向勞動部表達希望對勞動法令有清楚的認知,由於工作規則是雇主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的重要管理規定,影響勞工勞動條件權益甚鉅;為避免跨國企業員工權益受損,勞動部將原編印的「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及參考範本)」翻譯英文版,並放在勞動部官網上供事業單位查詢。
謝倩蒨提出,各事業單位訂立工作規則前,可先下載或取得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依所附範本格式及實際需要訂定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較為便捷。

勞動部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中英文版下載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6035/

勞動部常見問答 https://www.mol.gov.tw/service

訂立工作規則應注意事項

  1.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   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2. 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勞動基準法一致。
  3. 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該法第70條力求完整,確無必要者得免列。
  4. 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5. 送核之工作規則除依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事項、先行報備或核准事項應先予審查外,其餘部分雇方亦得會商勞方檢附連署文件送核。
  6. 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應妥為處理。

工作規則報核應注意事項

  1. 事業單位可參照本範本視實際需要酌為增減,但其增減內容不得違反規定。
  2. 事業單位原有之勞動條件優於本範本規定者,仍應從其原有規定。
  3. 僱用童工、女工之事業單位應訂立有關保護條款。
  4. 工作規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但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於訂立適用於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時,該工作規則應向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報備。
  5. 事業單位所訂之工作規則如適用於分散各地場所(分支機構)之全部勞工時,於來函中敘明事業場所名稱、地址電話,由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會同各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審核。
  6. 工作規則封面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