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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教育訓練預防勝於補救,立即檢視企業勞資與HR管理健康度,打造法遵、安全、幸福的永續職場
企業若未針對主管與員工實施「職場霸凌(或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教育訓練」,在台灣現行的勞動法令、職業安全衛生規範以及企業永續經營(ESG)的趨勢下,將面臨三大層面的核心風險:

一、 法律與行政裁罰風險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面臨行政罰鍰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之3條,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即職場霸凌預防),有責任規劃並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

若企業未將教育訓練納入「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落實執行,經勞動檢查(或員工檢舉後勞檢)被認定未採取預防措施,主管機關將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連帶賠償責任
若職場霸凌涉及性騷擾、性別歧視或因權力不對等產生的敵意工作環境,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知悉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企業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職安封面
導入效益
職場霸淩鄭又腆
鄭又腆職安上課

此外,受害者可依該法要求企業與加害者承擔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 民事賠償與勞資爭議風險
違反保護照顧義務之損害賠償
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民法》第483條之1,對勞工負有保護生命、身體、健康安全之義務。
若企業從未辦理相關教育訓練,通常會被法院認定「未盡合理之注意與預防義務」。一旦員工因職場霸凌導致憂鬱症、職業病甚至輕生,企業與高階主管恐面臨《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含醫療費、勞動能力喪失及精神慰撫金)。

員工發動《勞基法》第14條「非自願離職」
受害員工可以企業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未提供安全工作環境),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企業支付資遣費。

三、 企業營運與ESG永續風險
職業災害認定與勞保補償責任
勞動部已將「職場不法侵害引發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評估。若被認定為職災,企業必須承擔《勞基法》第59條的職災補償責任(工資補償、醫療補償等),且在職災醫療期間不得解僱該員工。
人才流失與組織內耗
缺乏教育訓練,員工與主管往往缺乏「霸凌」與「合理管理指導」的界線認知,容易導致組織內部充斥敵意、管理失能,進而引發集體離職潮、工作效率低下與向心力崩解。

企業品牌與 ESG 評級受創
在 ESG(環境、社會、公司治理)成為顯學的今日,「友善職場」與「人權保障」是 S(Social) 面向的核心指標。若因霸凌事件遭到勞政機關裁罰、媒體曝光或網路上(如 Dcard、Glassdoor)的負面評價,將嚴重打擊企業的雇主品牌,甚至影響外資或大客戶的供應鏈稽核與投資意願。

(預防思維):

教育訓練不僅是為了「合規」,更是企業在面對勞資爭議時的重要防線。當企業能舉證「已定期對全體員工及主管實施霸凌預防訓練、宣導申訴管道」,在司法實務上,便能有效主張企業已盡「合理注意義務」,進而減輕或免除相關的連帶賠償責任。

若您正在評估如何為企業規劃符合勞檢實務與預防課程,我們可以就具體課綱進行探討。                                                       Gemini Generated Image q7tldbq7tldbq7t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