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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到了發薪日,勞工都相當關心是否有薪資短少的情況,勞動部公布薪資給付常見5大類爭議,依勞基法第22條相關規定,

工資應全額給付給勞工,若是雇主誤觸法令,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等。據統計,

去年違規共計717件,約罰了1400多萬。

第一類是民眾最常詢問的「上班忘記打卡被公司扣薪水」,勞動部指出,出勤紀錄記載是雇主的義務,如果勞工確實有出勤、

有提供勞務並且可以提出證明,雇主就要給付薪資,不能單純因為忘記打卡就扣薪。

第二類是有民眾收到薪資單,發現因為不符公司的內部規定而被扣薪或罰錢,比如說百貨服務業的神秘客制度,事業單位會因員工成績

沒達標準就罰錢、或一些基本禮儀沒做好就扣錢,勞動部說明,事業單位可與勞工約定應遵守的紀律、獎懲等規定,但應使勞工充分的

瞭解其權利義務事項,並應避免濫用,且不得將「扣薪」作為懲處的手段。

第三類是雇主單方面調降薪資,比如說雇主提出說生意不好,告知勞工會減薪,或是原本有獎金,但雇主片面取消等,勞動部表示,

要調整工資項目或發放標準,如績效獎金怎麼算等,都要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才可以變更,如果雇主逕自取消、短付,就違法勞

基法第22條規定。

第四類多發生在勞工離職,雇主可能以交接手續沒完成、只做幾天就離職為由,扣發勞工薪資,或拖延薪資遲遲不給付工資,甚至要

求勞工要回公司領現金才發放工資,勞動部提醒,雇主應該在勞工離職時即結清工資,並按約定的發放方式給付勞工,最遲也應在原

約定的工資給付日全額給付。

最後一類常發生在社福機構,要求勞工「回捐」薪資,以捐款的名義每個月從工資中扣除一定金額,勞動部強調,勞雇雙方不得約定

事前拋棄工資請求的權利,這種「不樂之捐」已違反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可不慎。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

會局(處)】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111/5/27 勞動部新聞稿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