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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以勞動條3字第110013141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110年11月2日生效,檢附原函、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詳如附件檔。
  2. 輪班換班間距11小時規定,自107年3月1日施行。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勞動部已於107年2月27日公告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告日期為110年11月2日(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