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再度修法,引發社會爭議。行政院強調,透過召開「勞資會議」能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為此特別製作「成立勞資會議」與「召開勞資會議」流程圖,提供給事業單位、勞工及工會參考,以利合法辦理勞資會議。
勞動部特別製作「成立勞資會議」與「召開勞資會議」流程圖,提供給事業單位、勞工及工會參考,以利合法辦理勞資會議。(詳附件)
勞動部表示,流程圖中提醒雇主不得有偽造會議紀錄等違法行為,以利雇主合法召開勞資會議。(詳附件)
勞動部公布「成立勞資會議」與「召開勞資會議」流程圖表示,為了避免雇主或勞工不清楚法律規定而觸法,特別針對「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中相關流程製作成圖,提供勞資雙方參考。
包含代表需經選舉產生、若會議雙方無共識要達到出席代表3/4以上同意等,將「勞資會議」所有程序與規定逐步圖像解釋,製作成流程圖,提供給雇主及勞工參考。
勞基法擬再度修法,草案內容包括只要透過工會同意或勞資協商,輪班間隔11小時可改為8小時、每月加班可延長至54小時但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例假可在週間挪移等。這些方向引起勞方、工會強烈質疑,包含雇主可能操作勞方代表選舉、偽造會議紀錄及雇主決定會議決議等。
勞動部表示,流程圖中提醒雇主不得對勞方代表因執行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及其他不利對待等,以及雇主更不得有偽造會議紀錄等違法行為,以利雇主合法召開勞資會議。
勞動部強調,除了製作流程圖外,也將透過與其他部會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作,強化事業單位合法召開勞資會議的配套機制,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資會議程序常見 Q&A
1.勞資會議召開之通知應何時發出?
一、按「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0條參照。
二、次按,「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民法第119條、第120第2項、第121第1項參照。
三、再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最高法院8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經查,勞資會議召集之通知係採發信主義,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未特別規定,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規定逆算之,開會日爲始日,不算入。茲舉例如下: 設勞資會議預訂於3月18日召開,即應以前一日(3月17日)為起算日,逆算至7日期間末日(3月11日)午前零時為期間之終止,則開會通知書至遲應於3月10日寄發各代表,而會議之提案至遲應於3月14日分送各代表。
2.勞工代表於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勞資會議,是否可申請加班?若於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會議者,又該如何處理?
一、按勞動部104年5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857號函略以:「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旨揭法定會議之召開係應法令要求,勞工之與會若非雇主所指派,其與會期間非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與前開工作時間之定義有別,故除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勞工於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旨揭法定會議期間,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故自無再將出席勞資會議時間計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可能。
二、但請特別留意,若勞資會議召開時間恰為勞工代表之「約定出勤時段」,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應予以公假,工資照給。
3.勞資會議舉辦是否得採視訊方式進行?
勞動部107年4月24日勞動關5字第1070126483號函略以:「有關勞資會議舉辦是否得採視訊方式進行,法無明文規範,可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3、19 條規定,勞資雙方本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決議,惟會議進行應達足堪辨識之程度及會議過程足使與會人員得以共見共聞等原則。」,即明勞資會議採視訊方式,務必要讓全體參與代表透過鏡頭或視窗「面對面」地同步溝通討論,同時全程錄音錄影,錄影檔案列入當次會議紀錄附件,作為未來檢視辨別會議進行符合程序之證明。
